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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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J00206-1200-2018-98730 文号: 闽价检〔2018〕160号 发文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8-08-14 11:06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5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开展全省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一般工商业用电的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检查范围
检查时间从2018年9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检查时限为2018年5月1日以来的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三、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由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内的转供电主体开展检查,省物价局将适时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重点
(一)擅自提高一般工商业电价进行收费的。
(二)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高于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的。
(四)不执行国家及我省关于转供电环节收费的规定,从中谋取利益,加重终端用户用电负担的。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相关政策依据
(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82号)。
(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
(三)《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53号)。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是今年国家和我省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站在全局高度,切实履职尽责,强化担当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务求检查实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加大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提醒告诫会、下发《提醒告诫函》等方式,对辖区内的转供电主体进行提醒告诫,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自查自纠,严格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价格监督检查网格化管理作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要求对转供电主体开展检查。同时,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对本地反映集中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认真受理转供电环节收费方面的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用电企业的合法价格权益。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布。
(四)加强协调配合。此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为提高检查效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电网企业密切配合,对辖区内的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尽快摸清底数。电网企业应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供转供电主体数量、地址、联系方式、用电情况、缴费情况、加价情况等数据,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做好总结上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注重惩治并举,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将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地区检查情况,于9月20日前向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报送不少于2起典型案例,并于10月10日前上报检查工作总结。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